極目新聞評論員 徐漢雄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民事判決書,披露了多年前北京“大觀言基金兌付危機”的后續。多名投資者通過銀行理財經理介紹購買私募產品,但最終投資款也有去無回,遂要求銀行承擔責任。其中一名投資者焦女士,前后投資了320萬元,僅獲得2190元的執行款,法院判決由銀行對其損失承擔50%的責任。(據5月13日中國基金報)
此案的相關判決書,據中國基金報
焦女士稱,她是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的老客戶,2012年10月因存款到期,理財經理郭某稱“銀行現在有一個特別好的理財項目,安全又保險”,推薦她購買。在郭某的推薦下,焦女士出資200萬元,與另一儲戶“拼單”購買了一項理財產品,承諾收益第一年為12%,第二年為13%,2013年1月,焦女士再次通過郭某的介紹購買了另一理財產品,約定收益為第一年11%、第二年12%。
在打款后,大觀言基金出具收據及確認函。值得一提的是,投資者的款項均通過廣發銀行賬戶支付,且約定收益支付也匯到廣發銀行的賬戶內。
2013年11月,理財產品項目到期,理財經理郭某稱兌付有問題,最終無法兌付。對此,焦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銀行未盡到審慎的提醒義務,對其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賠償。
一審法院綜合分析雙方過錯大小及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酌情認定焦女士就其投資損失自行承擔50%的責任,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承擔50%的責任。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但其上訴請求均被駁回,維持原判。
此事引起網友熱議,為焦女士的失敗投資感到惋惜,印證了那句“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這一案例也足以令人警醒。
儲戶在銀行辦理存取款業務,最終辦成了理財或保險產品,這是常見的步入誤區。原因是一個巴掌拍不響,儲戶輕信所謂的高收益產品,為利益所動,銀行職員為傭金提成兜售理財與保險產品,向儲戶推薦時只講收益,不講風險,誤導或誘導儲戶購買。一旦出事,銀行就將責任撇清,稱之為職員的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這個判決,將相關責任說得很清楚了,一審法院指出,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員工郭某在實施銷售行為時,基于其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銷售時間是執行職務期間,銷售地點是銀行的經營場所,與其執行工作任務存在內在關聯。投資者無從判斷郭某并非在履行職務行為,故郭某的違規私售行為構成職務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由銀行承擔。
由于銀行工作人員違規向投資者推介存在高風險的、非本行發行銷售的理財產品,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投資損失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焦女士在交易過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范意識,也是本案所涉損失產生的原因。
所以,理財產品讓儲戶蒙受損失,誰也不能說自己是無辜的。儲戶為利所惑忽視風險,銀行職員違規推薦產品,銀行也難脫管理之責,三方都要為后果“買單”。
此案對投資者,對銀行,都是警示與教訓啊。儲戶別輕信高收益,天上沒有掉餡餅的事,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要有風險防范意識。銀行再也不能說,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與己無關了,要將監管措施落實到位才是。共同防范風險,才能少些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