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7日。征求意見稿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為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為他人有償提供刪除、屏蔽、替換、下沉等信息服務,從事虛假點擊、投票、評價、交易等活動。
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設立、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章節。征求意見稿表示,國家采取措施,監測、防范、處置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的危害國家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國公民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國家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行業自律,依法提供服務,提高網絡安全意識,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鼓勵社會公眾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
關于設立,征求意見稿明確,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屬于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取得電信主管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不屬于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在電信主管部門備案。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主動注銷相關許可和備案。
此外,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向網信部門提出申請,網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相應的培訓、考核。從事文化、出版、視聽節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從事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須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有關部門應當將許可結果報國家網信部門備案。
關于運行,征求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的網站、通信群組、網絡賬號、移動智能終端應用,不得開辦用于實施違法犯罪的互聯網服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違法犯罪而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代辦網絡服務等幫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移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用戶將已依法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移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信息發布審核制度。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符合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求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人員。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安全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戶信息保護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公共信息巡查。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確保服務對象與身份證件信息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信息等必要的真實身份信息一致,并記錄相關信息。查驗的真實身份信息應當在提供服務期間同步保存,并在停止服務后保存至少兩年以上。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發布的信息和用戶發布的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個月。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并留存網絡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個月。網絡日志信息的具體要求,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另行制定。通過網絡代理、網絡地址轉換等方式,與他人共享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資源,還應記錄并留存地址轉換記錄等可確認用戶身份的日志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漏、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互聯網信息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取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相關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為獲取其他非法利益,實施下列行為,擾亂網絡秩序:明知是虛假信息而發布或者有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為他人有償提供刪除、屏蔽、替換、下沉信息服務的;大量倒賣、注冊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賬號,被用于違法犯罪的;從事虛假點擊、投票、評價、交易等活動,破壞互聯網誠信體系的。
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或者故意為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提供技術、設備支持或者其他幫助: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
編造、傳播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經濟秩序的虛假信息;
編造、傳播險情、疫情、警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食品藥品等產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
仿冒、假借國家機構、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法人名義散布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義散布的信息;
散布煽動非法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
傳播淫穢色情、暴力、賭博、兇殺、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手段、方法,制造或者交易違禁物品、管制物品,實施詐騙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信息。
關于監督檢查,征求意見稿表示,公安機關在依法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通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并可建議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取消相關許可或者備案。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違法案件受案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和程序要求,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電子設備、存儲介質、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可以查詢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賬戶。
關于法律責任,征求意見稿提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將被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取消備案編號等處罰措施。
此外,國家設立互聯網信息服務黑名單制度,被主管部門吊銷許可或取消備案的組織和個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或備案;被主管部門責令注銷賬號、關停網站的組織和個人,相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三年內不得為其重新提供同類服務。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