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泰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泰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顯示,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常熟銀行”,601128.SH)泰州分行存在以下2宗違法行為:違規與"票據中介"開展票據交易;貸款資金被挪作他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泰州監管分局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45萬元。
泰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泰銀保監罰決字〔2020〕3號)顯示,盛建明對常熟銀行泰州分行貸款資金被挪作他用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泰州監管分局對盛建明罰款人民幣5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盛建明時任常熟銀行副行長。2016年11月25日,中國銀監會泰州監管分局關于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開業的批復顯示,核準盛建明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副行長任職資格。
官網顯示,常熟銀行改制成立于2001年11月28日,是一家具有60多年歷史、全國首批組建的股份制農村金融機構,2016年9月30日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601128)。
天眼查顯示,常熟銀行大股東為交通銀行,持股2.4億股,持股比例9.01%。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